3.做好工作交接。选举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抓好新、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交接,积极支持、保障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迅速开展工作。原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4.完善规章制度。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后,要制定届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促进居民自治健康发展。
5.开展岗前培训。对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应当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相关技能等。通过培训,使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尽快适应新岗位、进入新角色。
6.做好汇总工作。选举结束后,要及时做好选举信息的报送和档案整理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及时汇总选举统计报表。要通过社区调研、情况分析、剖析典型事件等办法。对选举工作进行总结,形成选举情况报告,及时报送上一级民政部门。
7.受理选民咨询。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时受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选举程序等问题的咨询要及时答复。对到期不选、贿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居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并向群众公布处理结果。
四、切实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进行,各县区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选举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研究解决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要把握正确的方向,推动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
加大对“难点”社区的分类指导。要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村改居”、外来人口聚集、新建住宅区等社区的选举。对不能按期选举的“难点”社区,要分类指导,周密安排,派驻工作指导组或指导员,有针对性地制定选举方案,确保选举成功,不留“后遗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入选举观察员制度、司法公证等监督力量,确保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
提倡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号)精神,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成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被推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依法选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经过民主选举由一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