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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托管在省电子政务中心服务器上的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由省电子政务中心和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共同负责。

  (三)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数据接口程序,通过省电子政务网为其它应用系统提供服务,定期检查接口程序运行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协同共享。

  第十六条 分级部署在市州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由负责相关应用系统的责任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健全运行维护机制,确保省、市州电子政务多级应用系统同步更新、运行稳定。

  第十七条 应用系统相关资源的备份管理:应用系统开发建设和升级改造的源代码、项目开发及实施文档、数据交换配置文档、系统部署文档等相关资料,由应用系统开发单位提交各责任单位归档管理和省电子政务中心集中备份管理;应用系统项目建设验收时或升级改造完成后,各责任单位应将此类资料备份封存提交省电子政务中心签收,同时提交省电子政务办存档,统一管理。

第五章 信息资源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省电子政务办负责统筹协调省电子政务网信息资源的规划、整合、交换和共享,省电子政务中心会同相关信息资源责任单位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需符合省电子政务网数据交换标准。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网及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已提供共享信息的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责任单位、省政务门户网站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取消应用系统栏目,停止应用系统共享或延迟更新。确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告知省电子政务中心,并向省电子政务办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省电子政务办批准,不得擅自取消和停止应用系统栏目、信息共享或延迟更新。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网信息安全规定和标准规范,不得利用互联网和省电子政务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应用系统应按照省电子政务统一要求,使用省电子政务办授权发放的、符合国家电子签名法的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建立访问控制与授权管理、信息审计跟踪、应用系统故障处理、数据备份和恢复等机制,采取安全等级保护措施,配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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