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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定期备份前置数据库,制定数据灾难恢复方案,确保信息安全。

  (四)省电子政务前置设备出现故障要在四小时内向省电子政务中心反馈,及时解决前置服务器及前置数据库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负责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线路接入的运营单位应保障省电子政务网线路畅通稳定,接入带宽符合要求,数据传输安全可靠。相关软硬件产品供应商应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应用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对应用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应定岗、定人、定责,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省政务门户网站运行维护工作应做到加强自身建设与广泛协调各责任单位相结合。

  (一)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链接并定期复审省电子政务办统一规定的、由各责任单位提供的互联网上应用系统链接地址,开展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更新工作。

  (二)省政务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由省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栏目及重要内容的审定由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机构与省电子政务办共同负责。

  (三)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应及时为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省政务门户网站提供应用系统信息内容保障。

  (四)应用系统责任单位要确保提供给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省政务门户网站的功能页面随时可访问、可用。

  (五)省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作为省政府互联网门户建设维护单位,要遵循全省电子政务统一标准、规范,满足省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完善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与考核机制。

  (六)未经省电子政务办同意,相关责任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在省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省政务门户网站上运行的应用系统链接。

  第十五条 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具体承担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一)部署在应用服务器上或前置服务器上的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由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负责,确保应用系统信息数据的实时、同步、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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