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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
(宁政发[2010]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积极探索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孤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社会散居孤儿的关爱,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努力实现“孤儿基本保障全覆盖”的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需要关怀的群体,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区把城乡孤儿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组织社会各界生活上关爱、精神上慰藉,促进了社会和谐,保障了孤儿身心健康成长。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孤儿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集中供养率不高、保障标准偏低等,孤儿生活、医疗等还存在一些困难。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建立,对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宁夏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孤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流程,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把惠及全区散居孤儿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使党和政府对孤儿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

  对在本自治区内居住,有本地户籍,且父母双亡的18周岁以下的社会散居孤儿,不分城乡、不分地域从2010年6月1日起,每人每月可享受600元的最低养育津贴。

  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按照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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