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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切实做好防汛防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切实做好防汛防灾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0]10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有效应对和防范近期汛情对环境保护工作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按照全国、全省防汛抗洪救灾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切实做好防汛防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汛防灾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汛情给环保工作造成的严峻形势,积极应对汛情变化,切实做好环境监管和污染减排工作,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有效避免因汛情导致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二、强化汛期水质监测预警工作。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汛情变化趋势。在确保环境质量监测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上,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力度。对主要饮用水源地和主要河流断面要提高水质监测频次;对新增水源地要积极开展环境巡查和水质监测。发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时,要立即上报,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开展水环境隐患排查整治。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为目标,认真组织对重点河流、湖库等流域内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尾矿库、危废堆场、涉重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排查力度,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和防范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饮用水源地安全。要严密监控企业生产及排污动态,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及时掌握相关情况。指导重点危废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强化生产监管,减少危废废物库存量,争取做到日产日销日清;督促涉重(重金属)企业切实落实日监测制度。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有重大隐患,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要严肃查处企业在汛期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建议地方政府对重点污染源实施限排限产措施。

  四、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要高度重视极端气候条件下污染治理设施停运事故预防工作。加强环境安全巡查,严禁无故停运脱硫、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运行效率和投运率满足要求。督促燃煤电厂确保石灰石等脱硫剂的长期供应和储备,防止脱硫设施因脱硫剂供应不足而影响运行事件的发生;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前做好集水井、超越阀等主要设备检查维修工作,确保主要阀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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