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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市区铁路环线部分危棚房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市区铁路环线部分危棚房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0〕15号)


  为确保市区铁路环线环境综合整治拆迁改造危棚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铁路环线部分危棚房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铁路环线危棚房拆迁改造范围
  (一)道外区
  东起三机路道路红线,西至平安街道路红线,南起三棵街道路红线,北至南直桥围合区域。
  (二)南岗区
  1.东起桥北街道路红线,西至清明七道街道路红线,南起元和街道路红线,北至桥北小区(不含)围合区域。
  2.东起文景街道路红线,西至市政一公司(含),南起滨绥铁路线,北至省农机公司外墙(不含)围合区域。
  3.东起马家沟河,西至一匡街9号楼(含),南起一匡街道路红线,北至滨绥铁路线围合区域。(含一匡街22号一栋三层住宅楼)
  前款规定的改造具体范围与拆迁范围图不一致的,以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范围图为准。
  二、在拆迁改造范围内,禁止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正在建设的应当立即拆除。
  三、在拆迁改造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危棚房改造项目之外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批准,土地、房屋登记、户口迁移、户口分户、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四、在拆迁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应按照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在拆迁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规定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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