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市、厅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属于国家专利技术。
(三)申请人应是成果持有者或经成果持有者授权,没有成果权属争议,且具备较强技术服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条 申请新技术推广应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申请表》。
(二)法人或自然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三)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或国家专利证明材料。
(四)相关技术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资格审查。
(三)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对获得国家专利的新技术或取得交通运输部、其他省(市、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新技术推广应用证书的新技术,实行资格认定。
(五)评审或认定结果在江西交通科技推广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
(六)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新技术颁发《证书》,并在江西交通科技推广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定期发布《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
第十三条 新技术推广应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引导性推广。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各有关单位对经《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发布的新技术,应积极推广,并优先使用。
(二)示范性推广。通过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或新技术转化基地,依托实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项目,予以实施,为交通运输行业不同类型的工程提供范例。
(三)强制性推广。对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起草、经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省地方标准和经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技术指南、标准图等,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应强制推广应用。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视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新技术,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和省(部)科学技术奖、优质工程奖和优质勘察设计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