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
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技术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推广应用,提高行业科技管理水平,推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并经过鉴定、认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三条 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应遵循公开、择优、适用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推广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的申请受理与评审认定工作。
第七条 新技术持有者或经持有者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推广中心申请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推广中心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推广应用的新技术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报请省交通运输厅颁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逾期应重新申请。
第九条 申请新技术推广应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