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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执行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执行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商务外资字〔2010〕518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等政策文件,认真做好我省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的实施工作,省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执行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报告。
  联 系 人:朱希昕(省商务厅外资处)
  联系电话:0531-89013381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执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等政策文件,明确申报审核程序,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审核机构
  省商务厅、财政厅、青岛海关和省国税局建立山东省执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等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二、资格条件
  (一)申报资格
  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是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
  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是外商投资企业内设研发部门或分公司,其资格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和省国税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共同确认。
  (二)申报条件
  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①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②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各隶属海关和同级国税部门核实后转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财政厅、青岛海关和省国税局等审核部门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将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将通过山东国际商务网(www.shandongbusiness.gov.cn)、山东省财政厅(www.sdcz.gov.cn)、青岛海关(qingdao.customs.gov.cn)、山东省国税局(www.sd-n-tax.gov.cn)等网站对外公告。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商务厅将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对于在2009年7月1日和《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发布日之间已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已征税部分可向所在地海关或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四、需报送的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正本1份)
  (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实表(见附件2);(正本4份)
  (三)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见附件3);(正本6份)
  (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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