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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提供第九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四)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二) 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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