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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表彰2008-2009年度厅直系统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表彰2008-2009年度厅直系统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厅直各成员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总结新形势下厅直系统工会工作经验,进一步推动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紧密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住房城乡建设的各项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广大干部职工。经厅直工会第49次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组织开展评选表彰2008-2009年度厅直系统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一)工会工作先进单位。主要表彰在工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厅直成员工会。评选条件:工会组织依法成立,能够健全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并能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议,且会议有记录,重大事项能够集体讨论决定;以党的中心工作为重心,配合党组织积极开展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并经常开展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健康文明的职工文体活动;能够代表职工说话办事,敢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稳定职工队伍,充分调动发挥职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方面成绩突出;工会经费收、管、用符合国家财经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按时足额上解经费;建立了一支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并能较好地发挥其作用;能圆满完成党政领导及上级工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工会财务工作先进单位。主要表彰在工会财务管理、经费上解使用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厅直成员工会。评选条件:经费收、管、用符合国家财经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并实行民主管理,接收群众监督;按时足额上解经费,按规定收取会员个人会费;经费重大支出经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会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按时上报工会财务报表;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经审委员会的审查。
  (三)工会文体活动先进单位。主要表彰在开展工会文体活动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厅直各级基层工会。评选条件:积极开展适合本单位特色的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工文体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利用“职工之家”吸引职工开展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为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成绩。
  (四)优秀工会工作者。主要表彰厅直各级基层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评选条件: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贯热爱工会工作,熟悉工作工作业务;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关心职工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组织工会的各项活动,勤奋工作,作风民主,廉洁奉公,不谋私利,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在职工中享有较高的威望;能够较好地完成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赋予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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