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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开展省直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1、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已患有本办法中所列疾病同一类疾病的;
  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具有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患有本办法中所列7类疾病的。
  七、组织领导
  成立江西省直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直机关工委领导兼任,常务副组长由省直机关工会工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直机关纪工委、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经审委)部分委员、医疗专家、党员干部职工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西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八、医疗互助资金的管理
  1、医疗互助资金在江西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账户内单独建账,由省直机关工会派专人管理,专用于重病互助,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确保资金安全。
  2、互助金由各单位机关党委、工会收取,统一交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同时按照省直机关工会提供的统一电子表格填写《参加江西省直属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由该单位经办人员、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同上报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3、各单位缴纳互助金后3日内须统一与省直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计划书(附后)。医疗互助计划书一式两份,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参加互助单位各执一份。
  4、党员、干部职工在江西省直机关范围且同为参加互助单位之间调动,由原单位出具证明,到新单位接续享受医疗互助。新调入省直机关的党员、干部职工可申请参加互助,同时交纳互助金。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当年已交纳互助金的人员,仍享受重病医疗互助。个人交纳的互助金及利息均不退还,用于滚动互助。
  5、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财务检查,定期公布医疗互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报告医疗互助资金的收管用情况,做到公开透明。
  九、重病医疗补助的申报和审批
  (一)在职党员、干部职工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上述7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需按要求如实填写《江西省直属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附后)一式两份,经本单位机关党委(工会关系不在省直机关工会的单位)、工会审核,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党员、职工本人申请重病补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2、身份证复印件;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证明、医生处方复印件,并由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工会审核、签字、盖章;4、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党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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