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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开展省直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同一单位参加人数应不少于在职党员、干部职工总数的70%,单位人员少于50人的原则上100%参加。
  二、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系被互助对象参加医疗互助后确诊患下列各种疾病(以下所列疾病,每种只能补助一次):
  1、各种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指骨髓中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微环境受到损伤后导致造血功能衰竭,使全血细胞减少,表现严重贫血、感染出血倾向。
  3、人体重要器官移植:指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移植。
  4、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慢性肾功能衰竭: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6、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条件:持续性黄疸;腹水;肝性脑病;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7、瘫痪:一肢以上功能丧失或两便功能障碍者。
  三、医疗互助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包括互助金、帮扶金、捐助金等。
  1、互助金。互助金每年每份30元,每人限交2份。互助金党员、职工个人或单位缴纳均可。
  2、帮扶金。由省直机关工委根据互助需要拨付专款。在收到的互助金不足以支付患病职工补助时,省直机关工委、省直机关工会分别从困难党员救助基金、工会经费中按每人10元的标准拨付。
  3、捐助金。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赞助、个人和社会团体捐助。
  四、医疗互助期限
  互助帮扶期限为一年,生效时间自互助金到账后次日起计算。
  五、医疗互助标准
  1、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标准为30元一份,每份可获补助1.5万元。互助金一次性交纳,并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医疗互助期满后,须重新交纳互助金。
  2、各单位申报的重病党员、干部职工补助,按年度、按份数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患有上述多种重病的,按一种病种、按份数给予每年一次性补助。
  六、不得享受互助金待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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