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开展省直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党委(支部)、厅机关各党支部:
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机关,加大服务党员、干部职工的力度,省直机关工委将在省直单位全面开展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现将《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开展省直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赣直党字[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精神,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组织在职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到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中来。
一、参加对象
厅直各单位党委(支部)、厅机关各党支部的在职党员、干部职工,聘用人员必须是工作一年以上并继续签定了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一单位参加人数应不少于在职党员、干部职工总数的70%,单位人员少于50人的原则上100%参加。
二、申请标准
医疗互助金每年每份30元,每人限交2份,同时省直机关工委按每人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份可获补助1.5万元。医疗互助帮扶期限为一年,生效时间自互助金到省直机关工委帐后次日起计算。
三、时间要求
请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于2010年5月25日前填写好《参加江西省直属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含电子版),到机关党委办理申请手续,并将互助金统一交厅直机关党委。联系人:陈志钢,电话(传真):6298190,邮箱:77290162@qq.com。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附件1
江西省直属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为省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集大家之力实现党员、干部职工间互助互济,推动和谐机关建设,结合江西省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对象
江西省直(中央在赣)各单位自愿加入医疗互助、交纳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在职干部职工,聘用人员必须是工作一年以上并继续签定了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而工会关系不在省直机关工会的单位仅限在职党员参加。当参加互助的党员、干部职工发生本办法所列重大疾病时,给予适当的补助,以帮助职工缓解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