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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移动电话

 

现居住地

 

家庭电话

 

人员类别

□大中专毕业生 □下岗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 □“农转非”人员

□三峡库区移民 □残疾人 □城乡退役士兵 □文化创意人员 □信息技术人员

人员类别

证件名称

 

人员类别证件号码

 

创业培训

经  历

 

拟经营场所

 

拟创业项目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企  业

投资金额

 

申 请 人

出资金额

 

申 请 人

出资比例

 

其  他

投资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 件 号 码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是否属于

“九类人群”

 

 

 

 

 

 

 

 

 

 

 

 

 

 

 

 

 

 

 

 

 

 

 

 

本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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