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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渝府〔2010〕69号)


江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江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江北府文〔201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36号)规定,同意你区拟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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