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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0]1091号)


景德镇市发改委:

  你委《关于请求帮助答复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报告》(景发改收费字[201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尾气进行强制性检测的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0号)规定,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外,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路检收取的费用)。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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