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机构备案程序的通知
(渝建发〔2010〕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规范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备案程序,使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计单位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通知》(渝建〔2010〕160号)的要求,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机构,并将本单位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的文件、机构成员名单(包括职称、专业、行政职务等)及相应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报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获取相应的网上填报用户名和密码后在市城乡建委网站上填报本单位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市城乡建委对设计单位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关于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通知》(渝建〔2010〕160号)的要求进行复核。经复核满足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市城乡建委网站上公布。
三、经复核满足成立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在市城乡建委网站上公布的相关信息,按统一格式刻制“建筑节能设计自审专用章”(详附件1),填写《建筑节能设计自审专用章印模备案表》(详附件2),报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备案。若不按统一格式要求刻制“建筑节能设计自审专用章”将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