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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0〕1193号)


市属有关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推进大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进度,经研究决定加大对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单位的资金补助力度。现对《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61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补助范围
  凡在京实施20蒸吨(含)以上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的市、区(县)属单位及企业,均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市、区(县)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实施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的,市财政局按照每蒸吨1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的,市财政局先按每蒸吨30万元的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待项目完工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决算的审核结果,以及区(县)环保局验收结果,对拨付的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差额预算拨款单位按照全额拨款单位补助标准30万元的50%给予补助。
  三、资金拨付程序
  (一)纳入市环保局当年改造计划,锅炉停止使用并开始实施改造,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市财政局拨付锅炉改造补助资金。
  (二)锅炉改造完成后,经所在区(县)环保局验收合格,市财政局按照市财政评审中心对市属全额拨款单位锅炉改造竣工决算的审核结果清算补助资金,多退少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做好“十二五”期间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改造规划,并制定分年度改造计划。区县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项目库管理要求将锅炉改造项目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二)锅炉改造任务完成后,锅炉改造单位须向所在区县环保局申请办理验收手续。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之处,适用本规定;其他仍按照《关于制定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2333号)及《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2〕6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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