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各区县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全年实际数量、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基准价格、超量价格及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标准,年度终了后调控核算平台计算各区县上年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年度结算额,对垃圾产生区县及时下达年度结算通知书。
(三)如各区县全年预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如超过年度结算金额,超出部分转入下年度预付款;如出现不足,不足部分由各区县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补齐上年结算款。
第十二条 北京环卫集团应支付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的结算参照本《规程》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对生活垃圾处理区县政府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的结算和支付
(一)根据市级及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行政区情况和各设施实际生活垃圾处理量,核算调控平台定期计算下达生活垃圾处理区县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结算通知书。
(二)调控核算平台通过代理银行专用账户每季度将结算资金拨付各相关区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结算和支付
(一)调控核算平台按照与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规定按季预付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年度终了后,调控核算平台按照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年度考核结果,在下年度3月15日前,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计算下达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通知书。
(三)调控核算平台通过代理银行专用账户将结算资金拨付各市属生活垃圾处理企业。
第十五条 对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补助资金的支付和结算
(一)按照经市市政市容委核实的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补助标准,调控核算平台对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定期计算并下达补助结算通知书。
(二)调控核算平台通过代理银行专用账户定期将结算资金拨付各相关区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