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及时、足额支付市属环卫企业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
第三章 核算平台运行经费的收缴归集程序
第七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的筹集
(一)根据市市政市容委制定和下达的各区县生活垃圾年度核定产生量、流向和核定处理量,以及市有关部门确定的年度生活垃圾处理、异地处理补偿、区县设施补助等各项费用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生活垃圾实际情况,由区县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经费预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批预算。
(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各相关区县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足额预拨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费核算专用账户。每季度划款数额按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基准价格、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标准和生活垃圾年度核定处理量的四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 北京环卫集团机扫垃圾的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的筹集方式参照本《规程》第七条原则执行,具体划款额度以市市政市容委付款通知为准。
第九条 市级分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对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助经费的筹集
(一)市市政市容委根据年度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核定处理量、生活垃圾处理补偿补助等各项标准,以及市属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合同价格、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预计处理量等因素,编制市级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补助经费预算。
(二)预算经市财政批复后,市市政市容委按预算管理规定将相应预算资金划入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专用账户。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如发生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现象的,由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四章 核算平台运行经费的支付和结算
第十一条 对生活垃圾产生区县政府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的结算
(一)根据各区县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认证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垃圾量、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调控核算平台分区县(单位)按月提供结算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