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核算管理暂行规程》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0〕977号)
市属环卫企业,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市政市容委:
为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平稳运行,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筹集、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核算管理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
资金核算管理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平稳运行,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核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对区县级生活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补助费用的筹集、拨付等核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以下简称调控核算平台)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市政市容委在代理银行开设调控核算平台专用账户,并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专用账户开户行和账户名称见附件)。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筹集原则
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采取属地负责制,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设施建设和运行及经费保障,并将跨区域处理的相关费用统一缴纳到调控核算平台进行结算。具体是:
(一)垃圾产生区县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进入市级垃圾处理设施的垃圾数量、年度基准费用标准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标准,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实行“超量加价,减量减费”,即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数量超过市市政市容委年度核定量部分,按超量价格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控核算平台对处理区的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采用先征后返方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