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总工会重点抓好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节能宣传、培训、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等活动,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6、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做好对广大妇女、青少年和家庭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能源短缺体验日、节能全民行动等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和创建活动,营造人人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7、市工商局严格控制用能企业登记、注册、变更、年审等环节审批,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性的企业不予登记、对能耗超标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市委组织部参与节能目标考核工作,并将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部门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考核范围。对节能工作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9、市委督查室、政府信访督办局负责督查各部门对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节能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市委、市政府重大节能决策实施跟踪、督促、调查及反馈;督查重点节能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负责上级督查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节能专项督查和查办工作。将节能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10、土地管理部门严把土地审批关。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严格土地市场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批准用地,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审批关。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11、国资委及市自来水公司一方面要加强对高耗能行业、企业以及重点耗能部门用水量的跟踪监测,另一方面对违规建成的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和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法停止供水。
12、电力以及供电部门要加强对高耗能行业、企业以及重点耗能部门用电量的跟踪监测,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大力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能耗已经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13、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对违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放项目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