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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价款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价款的补充通知
(京财经二〔2010〕101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价款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规范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9]132号)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我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价款(以下简称“售房土地收益”)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全部缴入市级国库。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现将售房土地收益退款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相关政策、执收单位操作失误、房屋买卖人毁约及其他原因而发生的退款,由区(县)财政局从本级基金预算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602)”安排解决。
  二、区(县)财政局应协调区(县)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款事项的申请、审核及资金退付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对区(县)上一年度售房土地收益进行调库。
  (一)远郊区(县)
  售房土地收益由市财政局通过调库的方式全额划转,远郊区(县)财政局通过退库的方式办理退款。
  (二)城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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