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加强对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行业系统、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和内部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每年对各地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检查考核。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易燃易爆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协助、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四个能力”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类学校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市文广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厅、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物保护单位等“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旅游景点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落实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各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照上述分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三)农村、社区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组建民兵预备役综合应急救援分队,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职责,制定防火公约,指导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结合实际发展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四)社会单位职责。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对照查摆,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改进和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落实消防教育培训、火灾疏散逃生演练等制度。主动接受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指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所属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申报考评验收。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社会单位四个能力: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各社会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消除;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消防重点单位要组建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三懂三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