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收费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字〔2010〕68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清理和规范收费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工作会议的部署,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收费检查的通知》,目前单位自查情况已上报。从自查情况看,一些部门和单位还存在对收费检查工作不够重视,未按照规定要求如实上报自查情况现象。尤其对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设立服务事项收取费用,以及利用政府公共资源收取费用等方面还存在着少报、漏报等问题,与市委市政府要求有较大差距。为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收费检查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收费自查工作有关要求和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要求
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对本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和依托行政审批设立的服务事项进行逐项梳理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自查工作。
(一)认真检查,如实上报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情况。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是指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由部门内部和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企业或个人必须接受有偿服务后方可办理行政审批或通过年审、年检等行为。如:某项年审(检)工作,要求年审(检)对象必须接受检测、维修等服务;某项证照核准工作,要求接受培训、照相等服务;某项资格认定、技术鉴定工作,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审验等。
各部门和单位要如实上报上述服务事项及收费情况,包括服务事项、服务收费设定的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并注明服务事项是由部门和单位内部(含下属单位)提供,还是由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费用由部门和单位收取还是由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其中,由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需注明委托方式。
(二)重点核实,如实上报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费事项。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是指以占有和使用国有资源(资产),包括专营权、冠名权、公共设施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出租、出借、转让、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例如:政府主导或主办的某项会展活动,要求参会对象缴纳的摊位费;利用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设施,收取的广告费、物业费、网点经营费等。各部门和单位要如实上报上述事项的收费情况。
二、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