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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提高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相关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使用范围、原则和扶持要求
  (一)使用范围。市级预算安排的产业引导资金分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生产条件改善专项资金5大类,具体包括创新型城市建设奖励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信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商务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贸易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配套资金、航空口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进步资金(包括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园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微型企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财源建设资金(包括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旅游发展引导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降耗专项扶持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17项。今后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
  (二)使用原则。遵循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总体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按照“统筹安排、分类管理、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三)扶持要求。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各产业引导资金要明确扶持方向,避免扶持内容交叉、重复。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用于配套扶持的项目外,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各产业引导资金不应重复扶持;对已有项目获得政府产业引导资金(含中央及省级财政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对该企业其他项目的扶持。对同一个项目,各产业引导资金不得连续多年重复扶持。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市相关要求办理。
  (四)合理安排项目工作经费。为进一步提高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控制行政成本,防止项目经费与公用经费相互挤占挪用,市财政局可根据各产业引导资金实际需要核定一定比例的项目工作经费,专项用于综合性项目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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