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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结算原则
  (一)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总价款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成本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予以安排。
  (二)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成本返还对象一致原则。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由市本级各投融资土地熟化主体及各园区(以下简称投资熟化主体)先行垫付,市财政局与投资熟化主体据实结算。
  (三)坚持成本提报主体负责制原则。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由投资熟化主体提报,并对所提报的成本数据和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本构成
  (一)土地征收、收回(购)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1.集体土地征收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具体标准与结算按《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04号)执行。
  2.国有土地收回(购)费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等,具体标准与结算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30号)执行。
  3.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奖励费等,具体标准与结算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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