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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66号 2010年07月16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商务厅(简称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初审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厅。

  (二)将原省经委牵头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划入商务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五)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有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承担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的职责。

  (七)承担商务部委托的反垄断执法等相关工作的职责。

  (八)按要求承担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

  (九)加强自由贸易区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为企业拓展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十)加强服务贸易工作,推进服务外包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制订全省商务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要求承担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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