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委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检查和复查的通知
(渝建发〔2010〕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系统各单位:
为确保建委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健康发展,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和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典型作用、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建委系统2010年度新申报的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和2009年度以前的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检查及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及复查的标准
建委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检查和复查,统一以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条件为标准。
二、检查及复查的范围
检查的范围是2010年5月31日前新申报的2010年度建委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见附件1);复查的范围是2009年12月以前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的建委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见附件2)。
三、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及复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发文之日至7月15日,为自查总结阶段。被检查及复查的单位要对照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对所属单位的自查和总结进行指导。第二阶段从7月16日到11月底,为检查及复查阶段。市城乡建委文明办将分别对被检查及复查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具体要求
被检查及复查单位的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1、本单位基本情况;2、近两年来两个文明建设获奖情况;3、创建工作的特色和取得的主要成绩(包括“五个重庆”建设);4、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开展情况;5、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6、下一步的工作目标。
被检查及复查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重庆市建设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自查及考核表》,届时提供给检查组备查。自查报告和《重庆市建设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自查及考核表》须准备一式二份,在接受检查时交检查组。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系统内已命名的重庆市建设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其复查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复查后写出综合复查报告,待检查组检查时由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人统一汇报,被复查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新申报单位由检查组检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