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等废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
(三)晾晒腐烂腥臭物品;
(四)在行道树上拉牵绳索、挂晒衣物;
(五)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第十七条 在城镇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 城镇内的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不得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装运建筑渣土的车辆,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办《建筑渣土准运证》。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采取密封、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泄露、遗撒。
第十九条 在县城内饲养犬只,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定期对犬只进行检疫。
经许可饲养犬只的,携犬只外出时,应当束以犬链,防止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环境。
县城内禁止户外敞放犬只。凡无证、户外敞放以及无人管理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收留处置。
第二十条 城镇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实行前厅后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油烟净化装置,防止油烟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办理喜事、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禁止占道办理喜事、丧事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外,县城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内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