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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市商业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好我市家电(汽摩)下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商业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好我市家电(汽摩)下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企〔2010〕355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家电、汽摩下乡生产销售企业:
  家电(汽摩)下乡在我市实施以来,政策促生产、扩消费和惠农便民的效应明显,但随着补贴兑付方式逐步简化、备案销售网点数量的增加,违规使用发票、收取代办费用和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所抬头,严重影响了家电(汽摩)下乡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好下乡产品销售和补贴兑付工作,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27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补贴审核兑付和抽查工作
  (一)我市农民凡直接申领家电下乡补贴的,应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及标识卡申领。因故他人代领的,代领人代领时除应持有规定证件及标识卡外,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申领人的书面委托。
  (二)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及时公示补贴结果。对家电(汽摩)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县乡财政要会同商务部门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要实现100%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委。
  二、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管理
  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要督促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非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必须在录入时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项,相应注销产品标识卡。销售网点应设立专门的家电(汽摩)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备查,登记内容应分别包括(1)进货日期、数量、型号、进货来源,(2)销售日期、数量、型号,(3)标识卡卡号、购买人信息等内容。
  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销售网点进行经常性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年内实现对辖区内所有销售网点的检查。抽查内容包括:(1)家电(汽摩)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2)销售网点备案、门店布置、销售价格、标识卡使用、补贴垫付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3)摩托车下乡带牌销售、代收费用和代办牌证等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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