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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2.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各地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抽检,各单位至少抽检一次,每次采样数不得少于10件。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进行采样、检测及评价。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消毒单位,要向社会公示,严防不合格餐饮具流向市场。

  3.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暨“放心餐桌”工程,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管,对餐饮服务单位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要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商部门通报我局的五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以外的单位,要收集相关信息,通报我局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进一步加强监管。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20日-8月30日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要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制作现场笔录,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拒绝整改的,坚决依法查处。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从源头上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要以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为抓手,把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纳入卫生监督范畴,做到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单向监管和全面监管相结合。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同时,对餐饮单位、公共场所等餐饮具消毒服务需求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区要上下联动,横向联合,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

  (二)健全机制,标本兼治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建立健全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和餐饮服务单位档案(一户一档),落实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和企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立体责任体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日常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制度;建立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促进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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