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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2、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
  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采用 “优秀”(记为A)、“良好”(记为B)、“合格”(记为C)、“不合格”(记为D)四个等级呈现。凡符合相应标准、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优秀”等级;凡符合相应标准、表现较为突出的,可评为“良好”等级;凡基本符合相应标准,可评为“合格”等级;凡不符合相应标准,应评为“不合格”等级。
  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评为“优秀”的,应有充分的实证材料。评为“尚需努力”或“不合格”的需注明原因,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评价工作程序
  综合素质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
  每学期结束时,学校要组织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阶段性评价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的方式进行,同时教师和家长以“寄语”形式对学生提出希望和要求。阶段性评价不对基础性发展目标进行等级评定。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在阶段性评价的基础上对每个学生进行终结性评价。终结性评价按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班级评价、学校审定的步骤进行。
  (一)学生自评。学生依据评价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二)同学互评。在班主任指导下,小组同学之间根据学生自评和展示的实证材料,结合平时的观察了解,进行交流和评价。
  (三)班级评价。班级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任组长。评价小组的人数以5~7人为宜。工作小组在学生自评、互评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标准和相关材料对学生进行评价,撰写综合性评语,并对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提出评价等级的意见。
  (四)学校审定。学校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要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并监督评价过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对班级评价等级意见进行审定,形成学生终结性评价结论意见,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学生,学校应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
  如果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接到申请后,要进行调查、复核,妥善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综合素质评价是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点和难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并指导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履行诚信职责。要建立健全综合素质评价的诚信机制,引导学校、教师和学生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所辖区域校长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管理平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形成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综合改革的需要,为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和高校选拔录取新生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
  学校要按时将学生《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见附件2)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见附件3)上报县(市、区)、市(州)、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州)教育局要将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等级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四川省各市(州)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等级统计表》(见附件4),并按时上报省教育厅。
  (四)建立评价质量监控制度。学校要对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随时抽查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年评价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形成评价工作报告,报教育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专业指导和支持,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对所属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注重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评价工作。
  (五)加大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争取家长和社会各界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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