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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XX无线电管理部门)       日受理的            
  案件,根据                      的规定,应当由你单位管辖。
  特此移送。案件查处结果请函告我单位备案。
  附:有关材料    件。

(移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字【20  】第( )号----------

案件移送通知书回执

(XX无线电管理部门)
  你单位发出的      字【20  】第( )号《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及所附的全部案件材料已收到。

(接受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通知书
   罚字【20  】第( )号

          
  为保证案件调查,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下列器材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销毁或者转移下列物品。

案件名称

 

序号

证据器材

名称

规格

成色

单位

单价

(元)

数量

登记保存地点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码

审批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电话:
  保管人签名: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行政执法机关、当事人、保管人各保存一份。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无主器材设备拆除、没收告知书
   罚字【20  】第( )号

  (发生案件地点)    
(XX无线电管理部门)  在开展无线电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处有 例: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XX条  的规定。经执法机关当场调查询问,确认没有人认领该设备,系暂时无主器材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其器材设备进行拆除,由执法机关暂行登记保存,请你(单位)在7日内携带相关手续或证明到(XX无线电管理部门)  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XX无线电管理部门)将没收登记保存的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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