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制定的《浙江省省级“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省级“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
(省发改委)
根据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为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序性,在组织开展省级“十二五”规划申报工作的基础上,经衔接平衡和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确定我省省级“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主要包括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部分,其中总体规划1项,主体功能区规划1项,区域规划2项和专项规划90项。今后,随着规划编制工作的深入,其内容和数量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必须编制的规划,经衔接协调和组织论证后可适当增补,列入发展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报省政府审定。
省级“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如下:
一、总体规划(1项)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二、主体功能区规划(1项)
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三、区域规划(2项)
1.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带规划(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2.浙江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及各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
四、专项规划(90项)
(一)重点专项规划(24项)。
1.浙江省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2.浙江省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3.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4.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5.浙江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十二五”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