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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有计划地逐年实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增设和维护工程,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志标线进行更换。科学设定道路通行速度,确需调整限速的,需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后确定。维护和增设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加强指路标志设置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好率要达到规定要求。
  (五)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强化交通监控系统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提高管控能力。在国省道沿线和市级、县级卡点形成以视频监控、电子警察为基础的公路实时监控网络,扩大覆盖面,提高管理效率。
  (六)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管理设施、管理资源和管理信息的共享,积极建设交通信息社会化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交换和交通监控设备及信息共享。
  五、完善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措施
  (一)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并向乡镇延伸,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施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制度,提高驾驶人的违法成本。积极探索对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综合性制约措施。抓紧研究制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持外省驾驶证在我省从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运超载超限车辆、学生接送车营运驾驶人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统编培训教材,推广应用驾驶人培训模拟器教学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并建立学员档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和教学质量排行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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