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管理。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对违规企业设定退出条件,明确退出程序,完善运输企业退出机制;督促运输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根据“三关一监督”工作要求,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的安全审核。
(三)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相关经营资格。对多次发生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及其驾驶人,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把车辆技术关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关,严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建设程序,重点做好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工作;严格规范道路养护,保持道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对新建、改建道路要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杜绝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继续进行排查治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电子档案,并实行共享。逐年推进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的治理工作。加强对公路路口的安全监管,优化道路通行条件。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挂牌督办,严格落实督办机制,保障安全隐患治理到位。
(三)认真贯彻《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