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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


  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一个工程项目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的;
  (三)招标文件未包含造价计价条款或者计价条款内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施工合同或者分包合同的发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相应资质自行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不能按照规定提供业务档案逃避检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外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未办理备案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责令停止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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