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竣工结算时限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七)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补充或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签订或者发生重大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如实记录涉及工程造价的事项,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二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工程造价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向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编制人应当为编制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
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按照规定组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开展咨询业务,真实准确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