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节能执法监管。充分发挥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作用,依法强化节能监管。围绕淘汰落后产能、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察,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法企业和单位。对经行政处罚和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法规标准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于今年6月底前对千户重点用能企业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组织开展高耗能行业专项督查,对违反政策,为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以及“两高”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发放贷款,提供优惠电价,办理土地规划、节能、环保等相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的同志要靠上抓,切实解决节能减排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逐月调度检查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逐项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二)强化考核问责。落实各市、各部门“双目标”责任考核制,向社会公告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精神,严格落实“四不一奖”规定,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并视情况给予政纪处分: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或存在节能环保违法行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完成节能任务好、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三)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广泛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各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节能环保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提高全民节能环保意识,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不遵守节能法规政策、浪费能源的行为予以曝光,在全社会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