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林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以及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约能源和资源、经济适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经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符合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纳入城乡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和试验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