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经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于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保护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和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