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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2010]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辖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印发给你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密切山东与世界的联系,加深山东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鼓励更多的外国友人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规范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对“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

  第三条 “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为我省授予外国人的最高奖项,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授予,具体工作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友人可授予“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长期坚持对华友好;

  (二)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

  (三)已获得省内“荣誉市民”、“齐鲁友谊奖”、“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称号中的一项。

  第五条 授予外国友人“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是一项庄重而严肃的工作,要从严掌握,慎重对待,认真推荐声誉高、影响好、贡献突出符合条件的外国友人。推荐前要征询本人意见,尊重本人意愿。

  第六条 获得“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的外国友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中国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符合授予“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推荐并填写《山东省荣誉公民申报表》(见附件),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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