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对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进行初审。
(十)组织开展规划宣传、学术交流和培训。
(十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科(室):
(一)办公室(人事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法制科(监察室)
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对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规划公示、规划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实施的评估,依法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城乡规划普法工作;配合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信访与纪检监察工作。
(三)综合科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市区控制性规划和城乡规划法定图则;负责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指导局下属单位城市规划、测绘、信息中心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的咨询工作。
(四)城镇规划科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审查市辖各区、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负责依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承办较大型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负责指导区县的城乡规划工作。
(五)建设用地科
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承办一般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定点、划定用地红线图、承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承办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工作。
(六)规划设计科
负责审查市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及审核业务;负责组织编制城乡市政设施规划,出具有关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设计要点,审查城乡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对外交通设施、管线工程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