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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监督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管理制度;按权限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权限依法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参与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建设和绿色社区(学校)建设。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推广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我市环保产业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属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规划环评科
  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按权限负责除核与辐射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批工作;负责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申请上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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