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饮用水源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解决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各区(县)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牵头组织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对企业(个人)环保守法的考评。
(四)负责全市污染减排计划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日常协调、监督、审核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