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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做到教学计划、课时、师资、教材四落实,并将学生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定。应结合学校所在地区、地段的安全环境,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以及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季节变化来临前等时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专题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合理确定不同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和内容,形成层次递进教育,建立稳定长效的安全教育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利用校内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如宣传橱窗、黑板报、校园广播、校园网、晨会、开学或结业典礼、主题班会等,营造符合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第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逃生演练和遇险自救等安全演练活动,应根据当地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其发生规律,结合本校实际,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制订演练预案,每所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演练活动,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养成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自救自护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八条 学校应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协助学校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和管理,按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3〕25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强化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争取家长和社会对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加强对中小学生行走、骑车、乘车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突出加强对中学生特别是骑自行车的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教育。

  第二十一条 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学校应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小学五年级至普通高中应开展禁毒教育,中学应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加强进行饮食健康方面的教育,要求学生不买流动摊点的食物,不买“三无”食品。教育学生节制饮食,不抽烟不饮酒不暴食。应根据不同季节疾病预防的重点,开展卫生常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应加强突发疾病救治常识教育,防中暑、防煤气中毒等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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