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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完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制度。应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项工作、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环节,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建立学校安全“一日一巡查、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组织、领导、协调学校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昼夜巡查、值班制度,确保安全信息渠道全天候畅通。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收集、上报校园内及学校周边的矛盾、纠纷及其他异常情况,做好干预、教育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关注自然灾害等信息,及时发出安全预警提示,果断采取处置措施;加强排查,完善事故预防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消除管控盲点;加强师生安全管理,特别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交通、消防、饮食、卫生保健、课内外活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师生全员参加“校方责任险”投保,鼓励家长为学生购买其他人身保险。

  第七条 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发现教职员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处理。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征兆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应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帮教措施。

  第九条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事件上报制度。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2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1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生重大或群体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实施救助,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主要包括安全责任书、安全教育计划、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办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情况记录、安全活动情况记录、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安全事件处理记录、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归档成册,以备查验。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计划,对学生及全体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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