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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0]278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年度部署,根据省公安消防总队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公消〔2010〕25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原则,主动与公安消防机构加强联系,完善协同配合机制和指导管理机制。要明确专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召开一次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形势分析会,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支持下,将影响较大、学生较多的中小学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管理。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消防安全的指导,建立农村学校联系点制度、年度专题教育和辅导员定期培训制度。

  二、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支持下,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制定消防宣传教育方案,编排消防教育内容。各中小学应按国家课程标准和我省《生命与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将消防教育纳入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内容,结合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生命与健康教育课等加以落实;应利用专题知识讲座、主题班会、团队活动、集会等,结合学校实际,适时开展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应明确一名消防课辅导员或聘请消防官兵等担任学校消防安全辅导员,通过自主组织、消防专业人员授课、消防官兵指导演练等方式,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疏散演练或演习活动。

  消防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森林防火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技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知识。应使教师掌握初期火灾处置和引导学生逃生疏散的基本方法,使学生掌握报警和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向师生员工宣传安全用电、安全用天然气或煤、实验操作等消防安全知识,促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主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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